2016年9月17日17时40分钟许,刘某持证驾驶晋B 号比亚迪小型轿车,沿朔城区境内洗朔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神头镇东神头桑源水厂门口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刘某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1月29日,朔城交警大队作出朔公交认字(2016)第1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12月12日收到责任认定书后,刘某认为认定责任严重不公,找到本律师,让代理案件。本律师立即写了《复核申请书》,从多个角度分析交警认定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不公平。2017年1月,朔州市交警大队做出了朔公交复字(2016)第053号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因为认定事实不清,责令朔城区交警大队重新认定。
2017年3月,朔城区交警大队重新作出认定:刘某与李某负同等责任。刘某对本案办理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