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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XX与罗XX、黄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03-24

XX与罗XX、黄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邱XX在镇上经营服装店,从事服装的批发与零售业务。被告黄XX向原告XX购买衣服,欠邱XX衣服款,因归还服装款的事由双方发生争执,被告黄XX将XX骗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铁路桥下,被告XX动手殴打XX致XX轻伤,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决罗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罗XX被羁押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陈丰传律师接受原告邱XX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代理原告邱XX向上杭县人民法院起诉,陈丰传律师认为被告XX、黄XX为了殴打邱XX,在事前积极准备砍刀、锄头柄等作案工具,被告XX、黄XX驾驶故意遮挡车牌的小车并且在车上携带砍刀、锄头柄等作案工具来到案发现场与邱XX见面后,被告XX随即从车上拿出砍刀、锄头柄殴打邱XX。被告XX、黄XX共同谋划殴打邱XX,致邱XX轻伤二级和十级伤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被告罗XX、黄XX共同侵害邱XX的健康权,应当共同赔偿邱XX全部经济损失,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经过陈丰传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原告邱XX的诉讼请求,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邱X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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