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级:一审
【案件当事人】
原告:福州某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景德镇某某陶瓷有限公司
被告:熊某某
被告:熊某某
【原告委托代理人】
江晓辉律师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向被告供货竹制品和纸盒、袋子等有一段时间,开始能够支付货款,但从2015年5月至2015年6月16日,被告陆续以生意不好为借款,拖欠原告货款32151元,拒不归还。原告多次亲自到景德镇追讨欠款,原告支付较大交通费、住宿费差,但都没有任何效果。
【承办过程】
原告没有好的办法后找到本律师要求维权。经审查、了解案件相关事实后,本律师发现,被告虽然登记有限公司,但有公司和个人混同的情形。遂,本律师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儿子共同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案件审判结果】
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归还32151元拖欠货款,2016年3月28日当日支付5000元,剩余货款每2个月支付5000元,2016年12月31日还清全部欠款,承担原告支付的诉讼费,为保证履行提供担保人和提供一辆小汽车作为履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