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松柏律师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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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被伤致残索赔案
更新时间:2005-03-22

  原告方**因于2002年11月3日下午15时许,被驶经岳阳县107国道的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司的冀**号大货车压断右腿而致残疾,而起诉至岳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包括有:治疗医药费28082元,法检后段医疗费和取内固定手续费合共5800元,误工费7470.2元,护理费1884.8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4元,法检费85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55460元,残具费172800元,共计274481元。
  **公司即委托张松柏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本律师经过仔细的调查取证,在庭审时向法庭举证证明原告方甘紫系趁车低速前行时,,原告方甘紫爬上该车偷鸡,不慎掉下车被压伤 。并认为原告爬车偷鸡,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以(2002)岳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判令:
  一、被告河北省**公司负责赔偿原告5252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00元,原告方甘紫负担5040元,被告汽贸公司负担2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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