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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龙律师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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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李某某运输毒品案辩护, 一审李某某获从轻判决
更新时间:2017-03-15

案情简介:201612月,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32初,被告人李某某西双版纳州将一批毒品海洛因用福克斯轿车运往广州和已经谈好的买家辛某某洽谈。之后李某某为了保障毒品运输安全,将手下两人叶某某、秦某某派往云南西双版纳,准备亲自同叶某某、秦某某通过陆路交通运输。但行驶途中叶某某、秦某某接到李某某的指示,将毒品放入了装有纸制品的箱子来运输,准备换做以快递运输的方式运往广州。后被公安机关在快递公司抓获。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本案涉案毒品系海洛因共计75块,净重37280克,公安机关在李某某未落户的福克斯轿车驾驶位仪表盘挡板、车门夹层下查获78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辩护意见:李某某家属委托黄云龙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黄云龙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学功底和积极主动的态度,从公安机关第一次对李某某询问时就主动配合同公安机关交换意见,在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阶,以辩护人的名义拷贝全案卷宗材料进行分析,根据家属的要求和办案需要多次会见被关押在看守所的李某某,组织律师团队的骨干对全案在罪名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合法方面进行研讨

经过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法官沟通,多次会见李某某,综合所有证据材料对全案审查分析,结合案情,黄云龙律师决定依法为李某某做罪轻辩护,其主要辩护观点为1.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运输毒品罪;2.被告人归案后积极、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很好的认罪、悔罪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涉案毒品及时被查获,对社会尚未造成影响,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综上所述,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效果: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黄云龙律师的辩护意见,2017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本案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人民法院可判处十五年、无期、死刑。本案属于典型的减轻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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