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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卫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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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更新时间:2017-03-10
董卫兴律师成功案例 被告人左某、李某、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冀0108刑初字00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前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冰毒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左某、李某、孙某均不服,分别以无罪、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 石家庄毒品犯罪专业律师—董卫兴律师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左某向李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主要依据言辞证据,且双方供述不吻合,一方始终否认或供述多次反复,故本案证据严重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合理怀疑无法排除,认定上诉人左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关键事实笼统不清,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裁定撤销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刑初字00119号刑事判决;发回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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