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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沈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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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公司控制权——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案
更新时间:2017-02-23

【审理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陈沈峰律师
【案情简介】

浙江某有限公司。小股东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大股东裘某系公司监事。公司自成立以来,长期未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徐某作为执行董事未能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公司经营不善,大股东裘某向通过法律途径获取公司控制权。

【承办过程】

陈沈峰律师介入后,以代理人裘某作为监事名义向法人徐某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罢免原执行董事、原监事,选举新执行董事、新监事等事宜,徐某以公司执行董事名义向全体股东书面通知于201592日召开临时股东会,选举新执行董事、监事等事宜。201592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到股东4人,实到4人,占100%股权。经表决5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形成决议为:1、免去徐某的执行董事职务;2、免去裘某的监事职务;3、选举裘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职务。但股东会形成决议后,徐某始终未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且始终未将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资料移交给原告,并否认该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

【承办过程】

本案代理律师陈沈峰接案后提出了通过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作为大股东形成股东会决议,如执行董事不履行股东会决议,提起确认之诉。徐某自股东会形成决议后,始终未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且始终未将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资料移交给原告,并否认该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遂向上城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判结果】

法院认可股东会决议效力,判决大股东裘某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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