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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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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鲁某某故意伤害罪二审
更新时间:2017-02-18

【案情】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丽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鲁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鄂0111刑初6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3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在武汉市洪山区杨园南路美林青城三期工地食堂打开水时,因遭该工地水电工黄某拒绝双方发生纠纷。鲁xx后持菜刀将被害人黄某右手砍伤,造成黄某右腕背桡神经断裂。经法医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刑初678号刑事判决中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鲁xx犯故意伤害罪;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刑初678号刑事判决中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三、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xx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分析】


上诉人鲁xx的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现双方达成赔偿事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法院从轻判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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