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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更新时间:2017-02-08

基本案情:

2016125日凌晨,被告人王X在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园附近、名流印象小区附近,利用偷来的安全锤对路边车辆连续敲砸车窗玻璃进行盗窃,造成多辆车子玻璃损坏,损坏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5214元。2016319日,被告人王X早宾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本律师受王X之父委托,做为王X辩护人代理其一审辩护。

辩护意见:

1、王X毁坏财物价值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可以从轻处罚;

2、王X主观恶性较小,其本身并无毁坏财物的故意,因一时经济窘困走上犯罪道路;

3、王X在律师会见及庭审过程中积极认罪、真诚悔罪并主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

4、王X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2刑初222号判决书判处王X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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