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于2016年7月6日,与他人一起将赵某价值60万元的轿
车多出砸坏,造成经济损失13万多元;后张某某投案自首;同日,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
张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人在十分焦急情况下找到本律师要求
办理取保候审;并说之前有多个“好心人”声称有铁关系,出XX万元可以把人保出来。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其家属介绍案情,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
张某某本人,并到刑侦队与办案民警接洽,进而对案情有了全面了解。张某某系外地农业户籍,家庭较为贫穷,无力赔偿;而被害人要求全额赔偿才同意出具谅解书。在此情形下,对张某某取保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以及依据是否充分,就成为能否对刘某取保的关键。
通过依据刑诉法明确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进行衡量,不能直接适
用于对张某某取保;在此情况下,本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及法学理论功底,灵活运用法律,通过多方调查取证,最终根据张某某自首及其他多个法定酌定情节,直接向检察机关提出对张某某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机关经审查核实情况属实,遂依据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批捕环节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对刘某取保候审的决定。
张某某本人及家人没花一份冤枉钱就得到取保,对本律师的工作
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