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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洪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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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故意伤害案嫌疑人成功获缓刑
更新时间:2017-01-25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一审辩护人,今天我依法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在庭前认真、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就本案的有关情况向被告人*作了询问,并作了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举证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对*检察院越检公诉刑诉【2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就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被告人*具有下列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张震军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1、被告人*系初犯,悔罪态度好。案发后又能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及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之前又未受过任何行政和刑事处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自首,具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3、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当庭认罪,应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综上,辩护人认为,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好,又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地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恳请贵庭能从最能帮助、教育被告人*的立场出发,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洪燕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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