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曾某生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因生意失败失踪,所经营的家具厂的红木家具及设备由被告掌控。2016年6月26日,曾某生的小舅子范某生以曾秀生代理人身份与被告签下《声明协议》,即被告支付50000元给范某金,家具厂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此与被告无关。因曾某生尚欠原告50000元借款,根据《声明协议》,该借款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被告即出具《借条》给原告。2016年11月26日,原告凭《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开庭前,被告经朋友介绍急匆匆找到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张中强主任,强烈要求张中强主任代理。张中强主任权衡之后决定代理,并当庭质疑签订《声明协议》范某生的代理权,指出该《声明协议》不能产生债权转让效力,原告无权凭《借条》向被告主张债权。
新会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张中强主任观点,连同另一笔民间借贷(履行期限未至)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