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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被撤销案
更新时间:2017-01-23

案情

某县政府对某村民小组与村委会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但,交待诉权及其期限为六十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村民小组依据省政府关于土地权属处理规定直接向某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被以行政复议前置为由驳回起诉。村民小组立即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当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村民小组不服,向某另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市政府依法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

案件代理

此案应当不属于复议前置案件,但,考虑减轻村民小组讼累才在被裁定驳回起诉后选择直接申请行政复议,相比上诉省高院而言,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周期短和成本低。市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是错误的,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村民小组向法院起诉和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应当属于“其他正当理由”,诉讼期间应当不计入申请行政复议的六十日法定期限。为此,建议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

办案结果

村民小组会议同意我的诉讼建议,向某另一中级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开庭审理,该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责令市政府依法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关键点分析

此案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法院裁定复议前置属于“其他正当理由”。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的复函(2003911日国法函[2003253号)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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