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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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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xx与xx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更新时间:2017-01-13

原告郑xxxx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郑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郑xxxx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郑xx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做了认真的调查、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第三人父亲潘x华,于199566日,因原有住房只有60平方米,一家一起生活,显得十分拥挤。所以,向xx镇人民政府申请建房用地。对潘x华的建房用地申请,经新光村村委,xx镇土管所,xx镇村建管理所同意。1995613日,xx镇人民政府以舟镇府(宅)字第16号《关于潘x华村民申请宅基地建私房用地批复》,批准潘x华占用位于新光寨“养凶”耕地90.45,荒坡108.8平方米作为宅基地适用。

1995630,潘x华在凯里市xx镇村镇建设管理所办理了建村建字第33号《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随后修建了房屋。

2016 7月,原告与第三人与其兄弟三人分家后,因无房住,就在分家时分得的宅基地上修建住房。

2016916,被告以原告修建的房屋未取得《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为由,作出xx执违处字(20163号《关于对吴x学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为:限你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并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凯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其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府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在原告收到被告xx执违处字(20163号《关于对吴x学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后,原告的房屋被强行拆除,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二、原告建房所在地不是被告规划区,无需办理《乡村建设许可证》

原告建房所在地是凯里市xx镇新光村七组,该建房用地是经过xx镇村建所批准的,且不是被告规划区内。其理由有三:

(一)、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原告建房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文件。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17条第二款:“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规定,被告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有一个完整的规划文件,其内容应当包括《城乡规划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强制性内容。

(二)、被告没有镇总体规划的批准文件。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按照这一规定,被告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应当经凯里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被告提交的2013年——2030年的镇总体规划图,由于没有规划区红线,不能确定原告建房所在地是在xx镇总体规划区内。

三、被告作出的xx执违处字(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撤销

(一)、被告处罚原告的态度不负责任。表现在三个方面:1、被告作出的xx执违处字(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标题为《关于对吴x学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吴x学的处罚决定不是对原告的处罚决定;2、被告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吴优的违法事实,不是原告的违法事实,依法不应当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3、被告提交给法院的xx执违处字(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原告所持的xx执违处字(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不一致,即将违法人“吴优”改为“郑xx”。

(二)、被告作出的xx执违处字(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超越职权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告对原告的建房行为无权处罚。因为被告不是县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而是镇人民政府。所以无权对原告的建房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拆除原告的在建房屋是错误的

(一)、没有合法依据

1、无需办理《《建设共工程规划许可证》,因为原告的所建房屋不在xx镇总体规划区内。

2、被告作出的xx执违处字(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超越职权,是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没有合法依据

原告郑xx与第三人潘x文是合法夫妻关系,在建房屋是原告郑xx与第三人潘x文的共同财产,第三人潘定文享有该房一半的产权。因此,被告拆除第三人潘x文的房屋没有任何依据,是错误的。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树录

2016 12 13

注:本代理人紧紧抓住被告不依法行政的各种现象,结合我国行政法律法规各项规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法庭上据理力争。最后合议庭采纳该意见,撤销了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了原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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