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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7-01-05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修改文章 作者: 甘蜜蜜 发表时间:2017年01月03日

原告与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房屋租赁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共同约定该房屋托管期限最低为36个月外加60天,自某年某月某日截止),其中20天为免租期。该房屋每月租金(税前)为人民币x元,押金为x元。

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如未按期支付原告房租的,每逾期一天,须向原告支付月租金的0.4%作为滞纳金。如逾期支付房租超过7天的,则被告须支付原告房屋年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原告损失的,被告还应给予赔偿。

后被告与第三方王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从某年某月某日止,押金x元,租金为x元。

根根据湖南某公司支付给原告的银行流水得知,其银行流水户名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将其个人账户进行公司业务,造成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混同,因此该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后法院判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相应押金、租金及违约金,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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