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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恩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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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郎酒后肇事身亡 新郎车主共担责
更新时间:2011-06-14

法院对一起伴郎酒后肇事不但自己丧命,并造成他人死亡引发的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新郎张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7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车主刘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170元,精神抚害抚慰金2000元。

2009年3月21日被告张某举行结婚仪式,王强为其当伴郎,中午饮酒后经被告张某许可,开着被告刘某的车辆为被告张某送客人,当天16时许,王强驾驶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十字路口时,与骑在自行车上驻立于路南侧边沿的原告王某、方某之子王祥相撞后,又撞在路南侧的石坝上,造成王强当场死亡,王祥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面包车和自行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强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王祥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王祥被送往山东平邑县人民医院,经医生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2、颅底骨折。3、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支医疗费2573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强酒后经被告张某许可驾驶车辆为其送客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将原告亲属王祥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有关法律,本院应予支持。因王强系酒后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有重大过失行为,被告张某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可适当予以赔偿;因王强已死亡,原告对其遗产举证不足,故原告要求王强的亲属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对车辆管理不善,未能及时制止王强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故也应适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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