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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明生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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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认为岳父母的购房出资系赠与,急坏老两口
更新时间:2011-06-14
王某出生于一个贫困家庭,有一个弟弟。家境的贫寒没有消磨兄弟俩刻苦学习的热忱,在当地政府及亲戚朋友的资助下消除了他们失学在家的顾虑。王某先行大学毕业,之后进入某名牌大学生读研究生。王某在大学期间与本校女老乡刘某相恋,刘某的父母均是企业干部,家境不错。由于只有刘某一个女儿,父母希望年老时能随女儿一起生活,为此女婿最好能入赘。当了解到王某的家庭境况时,刘某的父母反而高兴,认为王某符合入赘条件,一来他们家穷,要娶个媳妇还比较困难,好一点的家庭看不上他们;二来他有兄弟两人,且弟弟还在读书,入赘既能解决他们家的经济困难,又能使他父母仍老有所养。 就这样,刘某的父母先后与王某及王某的父母协商此事,王某本身就与刘某相恋,加上是一知识分子,也就无所谓与谁一起生活。而王某的父母那边呢,则当然高兴,攀上了一个干部家庭做亲戚正求之不得。一切都安排得非常顺利。 待王某毕业后,在刘某父母的操办下两人举行了婚礼,新房就在刘某父母家中。婚后一家人确也过得不错。后来,王某坚持来北京发展,为了支持王某,刘某便辞去了公职随后来到北京。刘某的父母此时已退休,一方面为了与女儿共同生活,另一方面也为了帮助女婿的发展,就商量着让王某去找一个合适地段买房子。经过多处考察,最终刘某父母确定了某地铁沿线一套商品房,并商定以按揭的方式购房,老两口出首付,小两口呢还按揭,以增加一点他们生活的责任感。为使他们压力不致过大,最终确定一个适当的比例贷款,之后,老两口将首付款打转到王某的帐上。 在相关购房手续的办理上,因为一直是王某负责,所以购房合同也曙的是王某一人的名字,产权证最终办理下来也是王某一人的名字。房子交付后,刘某的父母便一起来到北京安排装修、购买家具。 原本还平静、有序的生活被小两口的吵闹逐渐打破,最终王某从家中搬出,甚至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与刘某平均分割房产。 刘某的父母这时坐不住了,原本是买来养老的房子,现在却没自己的份,这天底下能有这样的理吗?经过打听,刘某的父母找到我希望为他女儿打这个离婚官司,当然最重要是能保住这套房子,最起码能保住自己的那份。 详细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我基本确定了办案思路。首先在离婚案开庭时,以刘某父母名义提出财产分割异议,法庭经审查我们的相关证据后裁定中止审理离婚案,待房屋产权明确后再恢复审理。之后,我们又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确认之诉,刘某父母作为原告,刘某及王某为被告,要求法院根据出资比例确定房屋产权。王某及其代理律师坚称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确认刘某父母的出资系赠与。我提出他们引用此法律条文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我提出,适用这一法条时要充分注意“父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出资的”这一关键点,这是认定父母出资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的前提。也即,只有房屋仅是为小两口居住而出资的,那么父母的出资才能被认定为赠与。假如房屋的购置是为家庭共同,也即房屋的购置是为了父母与子女同住,那么这一法律条文就不能适用。 我们向法庭举出了从买房的意思确立,到选房、付款方式、装修布局、家具购置等大量的证据表明刘某父母的出资是为了自己日后的生活。 最后为使双方立场不致过度对立,防止矛盾激化,考虑到房屋是以王某名义按揭,日后房产过户时需要王某的协助,经与法庭协商并多次与对方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考虑到房产增值较多,刘某的父母支付王某接近于房屋价值三分之一的房款。一场房屋争夺战终于平息,离婚诉讼迎刃而解。 [后记] 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因子女离婚所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一家人一块生活时即便有吵有闹也没什么,但一旦提出离婚,则很多的问题便显现出来。为防止日后的矛盾及权益的损害,建议父母对于子女购房的出资,要么作为共有权人参与购房,要么与子女及其配偶作出书面约定是借款还是共享产权。有了这些书面的权利凭证后,日后再作赠与表示亦不为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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