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3年10月13日14时44分,郑某驾驶苏A9***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草场门大街龙园西路路口时,由于遇紧急事故采取措施不当与案外人李某骑乘的助力车发生碰撞,致使坐在助力车后座的李某妻子夏某摔倒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认定:郑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夏某无责任。夏某因本起交通事故致严重受伤,2013年10月13日受伤后当天夏某被送至在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手术治疗。入院诊断为:1、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2、右侧颧骨多发骨折;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案情分析:
夏某找到唐凯律师,委托其为代理人。唐凯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其在交警部门、医院收集了相关证据。因为南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的新要求,必须等内固定拆除之后才能做鉴定,所以唐凯律师在确定了内固定拆除也不影响其鉴定结果的情况下一年后安排了夏某进行鉴定,经鉴定夏某构成10级伤残,后唐凯律师具状将郑某、车主姜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判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直对夏某的骨折是否够上10级伤残进行狡辩,唐凯律师据理力争,提出了关于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的相关条文,得到了法官的认可,最终判决被告连同医药费、鉴定费等一共赔偿夏某145000余元。
律师箴言:
对于对方不认可的鉴定结果一定要据理力争,相关的法律条文也要熟悉,不然可能要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