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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律师
四川-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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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案件被告人郑某被检察院以无罪为由撤回起
更新时间:2016-12-22

郑某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广元利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利州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解除取保候审。利州检院于2016年4月15日向利州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利州法院受理后,定于2016年5月3日上午开庭审理。

在2016年4月18日,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晚,辩护人就学习了该司法解释,并在微信圈转发该解释,随后几天辩护人又多次学习该解释。认为郑某一案应当适用该解释。在5月3日上午开庭之前,在承办法官办公室,辩护人向出庭公诉人及法官提出郑某的行为不够犯罪,建议检察院撤诉。在充分交换意见后,公诉人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决定撤诉。

之后,辩护人多次联系公诉人并询问案件撤诉进展情况,公诉人告知,该案还需向市检院请示后才能决定。辩护人立即与市检院联系,市检院了解案件情况后,当即与利州检院联系并责令撤诉。利州检院决定对郑某撤回起诉。

利州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利州区检院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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