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事项能否请求
【案情】
2016年6 月四平市人李某(原告)与某县某建筑工司(被告)签定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由李某为四平市某地块D09、D10号楼进行混凝土钢筋制作安装及捆扎工作,包工不包料,约定承包价格参考现有市场价,地下车库按每吨钢筋700元,主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没有约定主楼地下室部分的承包价格。原告2016年6月1日开始陆续进场,6月23日原告带领钢筋工工人在现场正式做料干活,合同履行至9月13日,因被告没有按时拨付工程款,原告停工,被告终止了与原告的承包合同,并让其他人进场施工。截止2016年9月13日,原告完成地下车库钢筋工作,用钢筋约100吨;完成主楼建筑面积10643平方米(不包含地下室部分);完成主楼地下室钢筋工作,用钢 筋200吨。2016年9月27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支付所欠承包工程款34万元,其中主楼地下室部分请求的欠款是按钢筋用量计算,每吨700元,主楼其他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
【被告意见】
起诉后,被告提出合同中已经对地下室工程价格进行了约定,就是按建筑面积每平米30元计算,原合同中所说的主楼包括地下室部分,如果不包括地下室,主楼其他部分按建筑面积计工的话根本达不到每平米30元这个价格,只能给到每平米15元,之所以给到每平米30元,就是因为包括地下室部分。
【代理工作】
如果按照被告提出的观点计算,地下室按每平米30元计算,施工方将会少得14万元工程款,所以,地下室按什么标准进行工程价款计算,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针对这种情况,代理人提出地下室的工程计算价格属于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应当进行重新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定。对此,代理人与原告搜集了以下证据。
1、找到其他一些建筑公司与施工队签定的合同,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主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或25元计算,地下车库按钢材用料计算,每吨钢筋700元或600元,以证明其整个建筑市场的工程施工价格。
2、对原告与被告的电话进行了录音,电话通话中,被告承认地下室按每平米30元计算工程价格,对原告不公平。
3、搜集一些被告与其他一些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主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或25元计算,地下车库按钢材用料计算,每吨钢筋700元或600元,以证明其与原告签定的合同属于约定不明确,如果按被告提出的计算方式进行结算,对原告明显不公平。
【处理结果】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征求双方当事人能否进行调解,双方都同意可以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我方拿出前期准备的证据,并与被告据理力争,最终使被告方作出了让步,同意地下室部分按钢筋用料进行工程价格计算,但只同意按每吨600元计算。考虑到如果开庭审理,会有很有很多因素影响作判决结果,判决结果也不一定能令其完全满意,还不如同意对方的意见,为此,原告与被告签定的调解协议,地下室部分按钢筋用料进行工程价格计算,每吨600元。协议签定第二天,被告将欠款打到了原告帐户上。后来原告没有请求法院制定调解书,原告申请了撤诉,法院准许撤诉结了案。
【随笔】
在一些合同中,如果合同中的某些约定对自己不利,或都有约定不明确的地方如按对方的说明对自己明显不公平时,一定不能放弃自己的利益,要据理力争,你不争取,就一点机会都没有,只有争取才能有机会,另外,你不争取,你也不知道对方是怎么想的,有的时候对方也可能有这样的心理,你不争取,我就占便宜,你争取了,我就给你。争取时,一定要切中要害,要搜集好证据,据理力争,轻易不让步。本案原告在咨询时就有放弃打官司的想法,怕花了诉讼费、律师费还打不赢官司,但后来经过律师对其中的利害关系进行了说明,当事人还是决定去争取自已的利益,并且结果也令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