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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计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亿依法可适用缓刑
更新时间:2016-12-08

公司会计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亿依法可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

20127月至2015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邀约被告人朱某、刘某夫妇共同出资先后设立了博弈、天润、尚德三个公司,由李某、朱某分别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具体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的行为,刘某任会计负责财务工作。三被告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走款方式--即收到受票方汇入公司账户的“货款”后转入被告人的账户,扣下“货款”总额2.6%3.1%不等作为“开票费”后再通过他人的账户转回到受票方指定的账户,同时伪造农产品收购合同并虚开相应票面额度的发票。先后以各公司名义为多个省市的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20份,票面金额合计201728365.17元,增值税销项税合计31586425.41元。三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2137453.13元。

【公诉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分别判处十三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受刘某的委托,通过阅卷、会见全面分析本案在卷证据,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提出“本案三被告人犯罪前共同预谋,违法所得利益共享,共同犯罪各有分工、互相配合,虽然刘某任公司会计,但不直接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事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金额等重要事项只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建议对刘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朱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法律评析】

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犯罪行为的具体量刑需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宽严相济和量刑均衡原则,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因此本案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但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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