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孙毅律师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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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害人中既有伤残又有死亡的,农村居民以相同标准(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更新时间:2016-12-04

2014在青岛莱西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既有死亡的又有伤残(死亡的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伤残的是农村居民)如何赔偿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受害人委托本律师到法院起诉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一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同一事故中的多名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应均按城镇标准计算损失。一审判决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违背法律规定,属于自行扩大法律范围,无法可依。请求二审法院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各项损失。

二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17条原意是解决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并确定可以按相同数额进行赔偿的原则,但是该条未对既有伤残又有死亡的如何赔偿进行明确。从权利平等,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同一事故造成被害人既有受伤致残又有死亡的,无论受害人居住在城镇还是乡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赔偿标准较为适宜。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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