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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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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故意伤害案
更新时间:2016-12-02

引言:集结他人共同蓄意报复,伤害他人致轻伤的庄某,被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洪律师结合案件发生的起因,从庄某犯罪意图、案后自首及初犯、偶犯等角度进行辩护,为庄某争取了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理,最终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故意伤罪法定刑最轻以下的刑罚。


案情介绍:2010年9月15日0时许,王某接到同行黄某电话到**茶府与其他同行商量在宝安区拍卖的一批电脑事宜。当日2时许,庄某得知王某在该茶府,因其表弟陈某在与王某在之前的竞拍中曾发生过矛盾,庄某就集结了程某、郭某及被害人郑某,来到该茶府找到王某。庄某、程某、郭某等人在该茶府大厅内让陈某指认王某后,便围打王某,打斗过程中,王某持刀乱捅,致郑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郑某系因胸部遭受单刃锐器刺切作用造成心脏及右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所受损伤暂定为轻伤;庄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律师意见: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庄某故意伤害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庄某的家属找到洪律师,委托洪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洪律师接到案子之后,积极的取证,先去深圳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庄某,了解当时打斗的情况,得知王某和其表弟陈某因为在之前的拍卖劳务费用上发生纠纷,并且王某还动手打了陈某,事发当日,庄某找黄某只为教训一下,不料黄某拿出匕首将郑某捅伤。洪律师还积极走访庄某的单位及一些朋友,得知庄某平日里遵纪守法,没有违法乱纪的情况。掌握这些信息后,洪律师在庭上并不否认庄某的故意伤害的事实,但是提出三点辩护意见:1,庄某等人的犯罪意图不明显,庄某为表弟陈某打抱不平,只是想教训一下王某而已,并不想伤害对方,是在遭到对方的反抗之后,才会将事态扩大,将王某群殴至轻伤。2,庄某系初犯、偶犯。庄某一向遵纪守法,没有不良记录,属于初犯、偶犯。3庄某认罪态度好,在事态扩大后,庄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应的调查,有自首的情节。所以在本案中,庄某虽有故意伤害的不争事实,但是同时也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了洪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同时也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办案小结:犯罪构成有四个要件,即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本案中庄某属于即性犯罪,因为表弟被别人欺负,同时又在酒精的作用下发生故意伤害案件,法律上绝不能姑息这种违法犯罪事件,但考虑到庄某的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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