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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潘律师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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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件的分析
更新时间:2016-12-01

【典型案例】

山西省某县的村民甲和村民乙都是一个煤矿的工人,在单位甲是乙的上级领导,两人平时关系尚好。201610月甲多次提出,希望乙帮忙给其厨房搭建二层,乙碍于情面就答应了。于是,乙在下班后来到甲的院子里进行施工。施工到第三天,工程基本完成,乙准备从二层屋顶下来时,不慎摔下,导致头部受到重伤。甲见状,及时将乙送到医院抢救,无奈乙由于伤势过重,不治身亡。甲通过中间人和乙的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中间人传话说甲最多出七万。由于乙的家属不能接受,便委托律师将甲起诉至人民法院。乙的家属起诉要求甲赔偿各项损失六十余万元。在开庭前,甲通过中间人与乙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由甲一次性支付十四万五千元,乙的属不追究甲的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乙向甲提供无偿帮助属于义务帮工人,乙在帮工活动中受伤导致死亡,甲作为被帮工人应对乙的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乙对自身的安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乙的近亲属可以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乙的户口是农村户口,乙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呢?笔者认为,本案中乙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山西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因为目前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中通说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继承丧失说”,即在计算死亡赔偿的各种损失时,应该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减少的收入作为计算的依据。虽然乙的户口在农村,但是乙在国有煤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享受城镇职工养老、医疗等待遇,且其近两年平均年收入高于2015年山西省采矿业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198元,更是远远高于山西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828元。如果根据乙的户口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根本无法补偿乙的家属受到的损失所以本案中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乙的死亡赔偿金才能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律师支招】

本案中,乙的家属作为普通农村居民,法律知识非常匮乏,遇事后不知道怎么处理,对诉讼有畏难情绪。因此应及时咨询律师,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虽然本案没有经过实体审理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但是当事人花费较短的时间和精力得到一定的赔偿,也达到了其心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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