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顾问劳动争议经典案例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6】*****号
申请人:张生。
委托代理人:周律师,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公司深圳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辉,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生与被申请人广州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29日诉至本委,经本委依法立案并于2016年9月8日开庭审理,申请人张生及委托代理人周律师、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辉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工资4100元;
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350元;
3、2012年2月15日至2015年4月1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15640元;
4、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1月1日期间底薪差额14600元;
5、2012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间高温补贴3000元。
相关案情
双方无争议的事项为第一项至第七项,其化事项双方均有争议。
关于工资的问题。双方确认被申请人仍未支付申请人的工资,本案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工资4100元。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申请人主张2016年6月29日因被申请人搬迁至广州故双方劳动者关系解除。提交了一份《公司地址图片》及《出纳移交清单》予以证明。被申请对《公司地址图片》不予确认,对《出纳移交清单》予以确认,钽称该移交清单只是对部分工作的移交,其余工作并未移交完毕,只是部分工作变更,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被申请人办公地点确实搬迁,但并未搬迁至广州。故本委依法驳回申请人该项请求。
关于基本工资差额。申请人主张2012年2月15日至2015年1月期间其基本工资为1400元,2015年2月起基本工资为1700元,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差额,本委认为,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的劳动报酬。申请人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并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故申请人的该项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依法驳回。
关于高温补贴。根据双方确认的《办公室图片》显示,被申请人办公场所内安装有空调,且申请人的办公地点在室内,故申请人的该项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依法予以驳回。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四十四条、五十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查明,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工资41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后记:本案是一起说简单不简单的劳动纠纷,但不同点在于申请人劳动者占据证据上的优势,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得到仲裁支付的可能性远大于用人单位,在本代理人接受公司法律顾问单位委托后,积极寻找了26份证据,力争最大限度保护到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最后得到仲裁庭的支持。通过该案件的胜诉,避免了很大部分的工人的劳动仲裁,最大限度避免用人单位的被动局面,稳定了整个公司的运营,也彰显了公司法律顾问的重要性,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