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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欢意外猝死 六旬老汉被店主抛尸
更新时间:2016-11-23

基本案情:去年1226日中午,张某(62岁)和朋友一起在新洲区喝酒,下午4点左右,陶某正坐在理发店门口玩手机,张某进来就直接要求“特殊服务”。 “你的眼睛肿了,不能乱来”,陶某推辞了下还是接了生意,随后打了一个女子的电话,让她来理发店的地下室。但蹊跷的是,大约15分钟后女子以买东西为由出了店。过了一会,女子还没回,陶某觉得不对劲,下楼查看发现房门是敞开的,陶某走了进去,看到老汉头低着朝地上,眼睛闭着,身上的衣扣解开着,一动不动,没有任何反应。陶某赶紧给张某掐人中,换手按压施救,可是张某明显没有生存迹象。发廊店老板陶某担心丑事被张扬出去,不敢报警,叫上未成年的儿子,一起骑摩托前往河边抛尸。经法医鉴定,张某因严重冠心病及心肌梗死,心源性猝死病理基础,在体力活动增加或情绪激动时更容易诱发其迅速死亡。
法院审理结果: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法院以侮辱尸体罪,判处陶某管制一年六个月。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认为:

本案中,陶某在得知张某没有生命迹象之后故意将他人尸体抛弃至公共场所,侵犯了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具体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凡种行为力式:毁损,猥亵尸体,采用悖逆传统葬俗或宗教葬习的方法来掩埋、处理尸体,其他形式的侮辱尸体的行为,如抛弃尸体、葬后无故挖开棺木、敞露尸体乃至其他形式的玷污尸体、出卖尸体、非法使用尸体的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温馨提示:

中国有句俗话叫做“死者为大”,对于死者的尊重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社会风气,面对责任与利益我们应该承担,用一个错误去制造更大的错误最终会将自己推入万丈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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