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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宗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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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侯某某离婚纠纷
更新时间:2016-11-12

原告:胡某某,女,汉族,xx年x月x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某县某镇某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侯某某,男, 汉族,xx年x月x日生,住江西省宜春市某市某镇某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女儿侯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十八周岁。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5月在网上认识,2011年8月才回到现实中交往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1月原告怀孕,2012年9月14日生育女儿侯某某。2013年1月18日,双方在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为:Jxxxxxxxxx-xxxx-xxxxxx。

婚后,二人感情一般,双方常因各种琐事争吵。因被告长期在某某市从事美食节跑庙会的工作,居无定所,三餐不定,而原告则带着女儿在南昌市生活,致夫妻间常年聚少离多,加之被告对原告及女儿漠不关心,在经济上对原告几无帮助,精神上更无关爱,双方间感情渐行渐远。自2015年6月至今,双方已完全分居,期间二人未曾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独自抚养女儿至今。对于原告与被告间的矛盾,被告父母(已离异)也不闻不问,对原告与被告的女儿也从不帮带,原告及女儿长期得不到来自被告家族的爱护与理解。此外,自2012年5月起,被告还长期参与赌博且屡劝不改,严重伤害了双方间的情感。当原告提出离婚时,被告也口头表示同意,但至今未果。

综上,原告认为,其与被告间感情已然破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准予离婚的条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胡某某

2016年9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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