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焦点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因受伤在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案情时,拒不交代肇事经过,并虚构身份信息,后逃离医院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男,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逮捕。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又以被告人有逃逸情节向本院补充起诉。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越野轿车,超速行驶,导致其驾驶的越野轿车与王某驾驶的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越野车上的乘客郭某受伤并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刘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刘某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其在交警向其询问时,谎称自己姓名为刘某某,并编造了虚假的家庭成员情况,且拒不交代肇事经过。当日中午12时许,刘某离开医院。次日,刘某主动联系公安交警部门,表示愿意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同月10日,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肇事经过。其亲属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赔偿给被害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刘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可对刘某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