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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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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伟律师代理的工伤索赔案
更新时间:2011-06-07

师伟律师代理的

工伤索赔成功案例

劳动者:徐利华,男,汉族,1982年6月12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镇杨保庄村180号。

用人单位:云南亚西特···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沾益县西平镇大营村公所玉坪村

劳动者于2009年10月4日开始到云南亚西特···有限石料车间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16日,劳动者在工作中因石材掉落被砸伤,后由公司安排送到沾益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于2009年11月30日出院,住院医疗费已由被公司支付。后劳动者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因没有能够有效证明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公司不同意在申请表写签字,无法作工伤认定。劳动者与公司交涉后,公司否认劳动者属于工伤,否认劳动者属该公司员工,公司称石料车间已承包给洋某,并有承包协议,是洋某雇佣劳动者进入公司的石料车间,而非公司雇佣,工资也是由洋某支付…。

后劳动者委托师伟律师代理此案,经师伟律师分析如公司不按工伤赔偿,而是以雇员与雇主的关系赔偿,那么赔偿差别是非常大的,因为工伤赔偿是按统筹地的职工工资为计算标准(24500元),而如雇员与雇主的赔偿则是按雇员的户口,也即是农村户口的上年度的人均收入(3369元)为计算标准。

打官司如同打仗,先谋而后动!师伟律师没有按常规提起仲裁,而是先和公司协商、周旋,巧妙的拿到了公司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间接证据,又找到3个已离开公司的劳动者要求其能出庭作证。

万事周详后,师伟律师代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劳动者与云南亚西特···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略为有利的证据加之师伟律师陈述,公司把石料车间承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的洋某,是公司与洋某的内部事宜,现劳动者进入车间从事的是与公司经营相关的石材加工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是工伤,公司对外的经营事宜直到现今也是公司来作为经营主体,石材加工车间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2010年8月24日,曲靖市沾益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沾劳仲裁第4号裁决书,裁决劳动者和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数月后,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均势如破竹,于2010年年底,再次提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公司看到这一情形后,经仲裁庭调解,于2011年3月28日达成仲裁调解书,于2011年4月25日,劳动都得到了54000元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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