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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江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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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xxx省人民政府征地赔偿案
更新时间:2016-11-01
案情回放:原告张xx等人系xx市xx区高新街道xx村村民。200942日,xx市xx区土地收购中心在xx村召开拆迁动员大会。拟征收告张xx等人所栽种的果树、林木以及土地。在张xx等人未获得分文补偿的情况下,xx区管委会先后于2009年8月、2010年9月,分两次将原告等人经营种植的苗木、花卉、果树等地上附着物全部铲除。2012年,吉林xxx汽轮有限公司在该地块开始进行施工建设。张xx等人对自己的土地是否依法征收并不明确。于是求助于北京征地赔偿律师原江。原江律师有着丰富的征地赔偿办案经验以及大量的成功案例。

办案掠影:接到案件后,原江律师反复阅读卷宗,精确找出争议焦点以及法律依据。进行了深入的“秘密访谈”和实地勘察,掌握了一手的案件资料。为明确以上地块是否被依法征收,于201572日,向xx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法公开上述建设项目用地被依法征收的征地批文及报批文件后,原告知悉被告于2009521日做出x国土资耕函【200996号文件批复,将张xx等人所在的xx村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用于工业建设。原江律师针对涉案被征地块的征地报批程序违法;没有对原告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安置,也没有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这一问题提起行政复议。在xxx人民政府以复议超过复议时限驳回复议时。原江律师找出问题关键,本案中张xx等人栽种的树木被强行拆除后一直通过信访途径请求政府协调,对于该地块是否取得征地批文并不知情,对于被告查明的所谓200966日xx区管委会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并在荣xx张贴的事实均不属实,以此并结合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提起行政诉讼。xx省中院以xx省人民政府做出的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是“最终裁决“不具有可诉性不予立案。这显然是一种枉法裁判。原江律师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xx省高院提起上诉。

作为一名优秀征地赔偿律师,原江所走的程序与步骤显然是相当稳妥的。征地赔偿中政府的征用征收是否合法、公示是否及时、补偿与安置是否合规,这都极为重要。原江律师利用自己丰富的经验与深厚的法学功底,找准问题关键,从大处着手,从小处击破。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了优秀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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