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燕律师
浙江-杭州
从业5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9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辞退员工须谨慎莫要赔了夫人又折兵
更新时间:2016-10-28


案情简介】

单某系某铝业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10月10日,铝业公司以单违反《员工手册》中“架斗殴、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规定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单某据此向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铝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10月份未付工资。仲裁委查明事实后依法做出了裁判,铝业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过程】

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接受单某委托后,承办律师李燕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清楚地了解了整个事情发生的详细经过。李燕律师整个案件事实及铝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过深入的研究与分析后认为铝业公司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单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且铝业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本身也存在瑕疵本案中,单某在上班时间确实与同事发生了口角,但铝业公司认为单某在上班时间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又于下班后从厂区内打架至厂门口,对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但对此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承办结果】

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铝业公司以单某打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单某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打架,且违反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系违法解除。判决铝业公司支付单某工资及违法解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合计6万余元。

【案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铝业公司能否以单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上述解除理由成立,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单某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二、铝业公司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铝业公司仅凭报警记录显然无法证明单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打架斗殴的事实。为此,铝业公司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如何证明已向劳动者公示,铝业公司做了一个错误的示范。铝业公司向法院提供的是该公司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但其生效时间与当初单某确认签收的《员工手册》的时间不一致,且其无法提供当初版本的《员工手册》原件,法院不支持其主张就在情理之中了。

辞退员工是件很慎重的事情,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司不仅需要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更要学会收集保存各类严重违纪行为的证据,否则,公司擅自解除的行为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