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案情】
王某到一家名牌皮包专卖店闲逛,专卖店老板李某认为王某偷了店内的一名牌钱包,故而双方发生口角,随后双方进行厮打,李某将王某打伤。次日,王某纠结数人手持钢管找李某理论,李某事先已有准备,双方互相斗殴。在相互斗殴中,李某手持西瓜刀将王某砍伤,王某眼见打不过对方后逃跑,刚逃出店门,被闻讯赶来的李某的朋友张某、何某撞到,张某、何某见王某欲逃走,遂将王某打翻在地并对其拳打脚踢,王某起身手持钢管将张某、何某打伤。之后,接到报警的公安人员赶到,对参与斗殴的人员实施抓捕。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具体到本案,本案从发生到结束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服装店内李某认为王某偷了自己店内出售的名牌钱包,故双方发生争吵,进而李某将王某打伤,在这个阶段,如果王某确实偷了李某店内出售的钱包,这无疑是一种盗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便如此,这也不能成为李某打伤王某的理由。第二阶段:王某被打后,心怀不满,就纠集数人手持钢管前去殴打报复,互殴中李某拿起一把西瓜刀将王某砍伤,王某受伤后逃跑。在此阶段双方明显具有互殴性质。第三阶段:王某受伤后逃跑,这时,得知消息的李某的朋友张某、何某正赶到,看见王某逃跑,两人将王某打翻在地并对其实施拳打脚踢,王某起身手持钢管将张某、何某打伤。在这个阶段,王某受伤后逃跑,互殴行为已经结束,张某、何某将王某打翻在地并对其实施拳打脚踢,此时,对王某进行的殴打,是在王某已经放弃斗殴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实际上已经由双方的互殴行为转化为张某、何某单方对王某的不法侵害。从王某实施的伤害行为来看,其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自卫而伤害张某的。尽管王某之前为了报复,纠集数人手持钢管前去殴打李某,但王某被砍伤后逃跑,也就是王某放弃了斗殴行为,在逃跑过程中,张某、何某将王某打翻在地并对其实施拳打脚踢,王某已经由互殴的侵害者转化为被侵害者,而张某此时属于不法侵害人,随着这种身份的转化,王某的人身权益已经遭受来自张某、何某的严重侵害。此时,王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针对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为正当防卫。
作者:秦陆路、付强律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