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王xx因经营需要采购苗木,多次电话联系原告要求采购红叶石楠、毛鹃等苗木。被告收货后于2014年5月13日、14日出具收条两张,载明欠原告货款72000元。自被告出具收条后至今未支付。
代理意见:
1、本案事实清楚,原告按被告要求送货,被告已签收并出具收条;
2、被告的迟延履行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作为购货方应立即支付货款72000元;
3、被告一王x与被告二俞xx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案件结果: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202民初1435号判决书,判决:被告王xx、俞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x货款72000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xx、俞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