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2013年起陆续向原告董x借款,截止2013年9月22日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9月19日,李x出具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月息由3分调整为2分,每月30日前付清,2014年年底归还本金5万元,2015年6月归还本金5万元,余款在2015年年底前结清。但其后李x一直未按约定还款。
代理意见:
1)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还款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月息2分;
2)被告一蒋x、被告二李x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借款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案件结果: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202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如下:被告李x、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x借款20万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董x支付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