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与被告殷xx于2013年初惊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5年7月24日生育一女徐xx。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6年春节,原被告及双方家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
代理意见:
1、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同意离婚;
2、婚生女自出生后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未对子女尽抚养义务,且婚生女未满两周岁,由被告抚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教育;
3、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400月,教育费、医疗费各半承担。
案件结果: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208民初887号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16年11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至年满18周岁时止,期间婚生女徐x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合法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当年的抚养费定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