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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更新时间:2016-10-16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X以离婚后再婚可再次享受拆迁安置分房为由,多次向xx村拆迁安置的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安置,因其不符合安置条件未果。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曹X在未得到相关部门允许的情况下,撬锁居住并霸占位于芜湖县湾沚镇迎宾花苑的房屋。后被告人曹X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家人自行将相关生活用品搬出了该户。 辩护意见: 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茄已退出了所占用的房屋,具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22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基本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人曹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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