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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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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6-10-15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2日XX医院雇佣6名发广告的人员乘本单位的面包车发广告,途中被一辆私家越野车撞翻,经交警认定:“该私家越野车承但全部责任”。交通事故使乘面包车6名人员全部受伤,XX医院即时安排6名发广告的人员住院治疗。

案件处理

我为该医院的法律顾问,代理其中4名伤者向越野车的驾驶者追回各项赔偿款于当年年底结束。但有2名伤者王XX和赵XX却是在其聘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指导下起诉了XX医院:

1、首先王某某和赵某某2014年12月25日到人民法院以“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分别为8级、10级伤残。我代理医院庭审中,我的关点是:医院与王某、赵某均为“劳务关系”,所受到的侵害应由致害者承担责任即越野车的驾驶人承担,而不应由医院来承担责任。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代理意见,2015年7月31日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2、王某某和赵某某2015年9月又到劳动仲裁院进行与医院“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我代理医院观点是:医院与两位发广告的王某、赵某之间是临时雇工的“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应驳回其申请。但仲裁院没有采纳,2015年10月30日裁定医院与2位存在劳动关系! 医院无奈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月25日区人民法院又支持了该仲裁院裁定,确认医院与2位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 我代理医院提起上诉,此时我建议王某和赵某应向越野车的驾驶者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否则,诉讼时效过了!

3、2016年3月王某某和赵某某向越野车的驾驶者在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区法院支持了其诉求,但驾驶者又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中院维持原审判决!而我代理医院上诉关于与王某某和赵某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案件,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即“劳务关系”,驳回王某某和赵某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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