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蒲某系张某的妻子,张某在被告工厂上班,经常性要加班,有一天蒲某去看张某,后张某未经被告工厂同意私自将蒲某藏在宿舍楼顶留宿,待夜深人静的时候,突然听到蒲某大喊大叫,说其丈夫突然口吐白沫,将工厂所有的员工都吵醒了。被告工厂听到报告后,立即前往查看,并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立好出警,并确认张某已经死亡。此后,蒲某以被告工厂发现张某病危后不立即送医院抢救及张某长期已来在被告工厂超负荷劳作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工厂给付人身损害经济赔偿金。
代理意见:
1、 被告工厂并不存在原告蒲某所称的让张某超负荷劳作的事实,且与张某的死亡并无直接的因果联系。
2、 蒲某向被告工厂报告后,被告工厂已立即作出了反映,向相关部门作了报告,且当时蒲某自己本人亦在现场,并没有任何人限制其人身自由,送医院这一义务工厂相对于蒲某来说,由于蒲某系张某的妻子,其更有义务送张某去医院医治,其责任不能归就于被告工厂。
3、 张某的死亡可能与私自留蒲某在被告工厂宿舍楼顶留宿有关,由于未经批准留宿,其本身存在严重过错。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蒲某最终无法证明张某的死亡与其在被告工厂劳作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而张某死亡现场的情形来看,原告蒲某作为张某的妻子,其更有义务立即送张某去医院,因其有能力送医院而未送医院,由此产生的后果依法应由蒲某自行承担,被告工厂不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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