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杨X在芜湖市弋江区小区的家中,与被害人朱X发生口角,因不满朱X一直对其辱骂,被告人使用一把水果刀对被害人的胸部、腹部连捅2刀,造成朱X胸部、腹部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代理意见:
1、本案由婚姻家庭矛盾引起,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居关系,案发当日,被告人因不能忍受辱骂,一时冲动至案发;
2、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支付27万元医疗费及护理费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主动投案交代全部案件情况,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3、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予以宣告缓刑。
案件结果: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203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