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芜湖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芜湖市三山区三山路二期工程、三山区鸭棚路北延工程中标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被告要求原告赵X向被告供应石子、碎石等材料,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409961元,被告出具欠条二张,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被告均拒绝支付。
代理意见:
1、芜湖市三山区三山路二期工程、三山区鸭棚路北延工程系被告承建;2、吴XX与吴X系上述二项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其在从事工程管理中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3、被告应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09961元和利息38067元(利息从欠条出具计算到2014年7月29日,以后发生的利息另行计算,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结果:
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民二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如下: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400000元,定于2014年11月20日前给付150000元,2015年8月20日前给付2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