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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余律师
安徽-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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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和停运损失的承担
更新时间:2016-09-28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日,原告余某驾驶的挂重型半挂车与被告卢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余某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余某无责任。被告卢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原告对车辆损失和停运损失进行了评估,经鉴定,原告的车损为81575元,停运损失为52100元。

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卢某及保险公司除赔偿上述车辆损失和停运损失外,还要求赔偿因鉴定花去的鉴定费5500元、交通费500元、拖车费2100元。

审理和判决:

本律师在接受被告保险公司委托后,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在第一次开庭时,本律师申请对原告的车辆损失申请了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原告的车辆损失为63035元。庭审时,本律师认为原告的车辆损失应以重新鉴定的结论为准,原告诉求的车辆损失系原告单方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鉴定,且鉴定的数额过高。对于原告余某诉求的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原告的该项损失应由被告卢某承担。后本案经法院的审理判决,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仅仅承担原告的车辆损失63035元、拖车费2100元。被告卢某承担原告的停运损失52100元、评估费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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