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墙体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状,上海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原告上海某墙体砖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要求判令不支付被告:1、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1,643.32元;2、一次性工伤待遇174,000元、鉴定费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某墙体砖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夏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待遇、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67,000元;
二、原告上海某墙体砖有限公司如未按期履行第一条的给付义务,则就未履行部分每天加付被告夏某万分之五;
三、原、被告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于2011年5月2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 : | 张蕾 |
二0一一年五月廿三日 | ||
书记员 | : | 顾培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