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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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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钞车司机“监守自盗”十余万元,获轻刑五年
更新时间:2016-09-21

运钞车司机“监守自盗”十余万元,获轻刑五年

概要

押运公司员工潘某将所押运的银行钱袋趁人不备据为己有。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对潘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采纳王刚律师辩护意见,变更案件定性,以较轻的职务侵占罪起诉至法院,终获轻刑五年。

案情简介

2010年夏,潘某作为吉林省某押运公司押运员司机兼车长,在人民广场某银行执行工作任务期间,趁人不备将该银行委托押运的“款袋”藏匿在司机座位下。待其他押运员离开之际,将“款袋”转移、藏匿。经查,“款袋”内有现金人民币137,254.35元。事发后,长春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此案。长春市公安局以盗窃罪将潘某刑事拘留。

辩护人工作及审判情况

王刚律师在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后,认为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不准确。潘某作为押运员司机兼车长,其所为“监守自盗”的行为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财物,该行为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按2010年盗窃罪量刑标准的规定,盗窃十三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职务侵占罪有关规定中,职务侵占十三余万元属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王刚律师多次与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王岩检察官沟通、探讨案件定性之事宜。王岩检察官通过充分的审查、研讨,最终采纳王刚律师意见,以职务侵占罪将该案起诉至南关区人民法院。南关区人民法院采纳王刚律师从轻的辩护意见,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潘某五年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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