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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上诉案件,成功辩护,最终发回重审。
更新时间:2016-09-05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蚌刑终字第00024号

原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蕾,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户籍地蚌埠市龙子湖区,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月21日经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月2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雪华,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蕾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武*蕾伙同姜*建共同贪污所得94170.6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武*蕾不服,以原判定性不当,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4)龙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青

审判员 骆 涛

审判员 孙鸿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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