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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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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违反《看房确认书》应否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6-09-02

案情介绍:

2007年8月,王某为购买房屋,由某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带王某看房,最终王某看中其中一套90平米的小户型房,房价为85万,王某对该房的户型结构,朝向、价款均表示满意,并与中介公司签订了《看房确认书》,承诺不和业主或第三方私下交易,否则按照总价款的2.5%支付中介公司违约金。看房后,王某觉得通过中介公司完成交易,需支付一笔“不菲”的费用,遂通过其他渠道与业主取得联系,最终完成交易。中介公司在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未未果的情况下,将王某诉至法院。王某辩称:双方只是签订了《看房确认书》,尚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故该《看房确认书》只是预约性质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要求自己承担责任没有道理。法院审理认为,该《看房确认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王某应予遵守,后判决王某支付公司违约金。

律师分析:

王某与中介公司所签订的《看房确认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反应了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该确认书中约定了房屋的价款,签订买卖合同的日期,违约责任等,上述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为有效合同。当事人违反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在本案中,王某违反该确认书的约定,与业主私下成交,则须承担支付中介公司房屋总价款2.5%违约金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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