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以来,被告人曹某、史某驾驶装载有“伪基站”设备的车辆窜至上海、杭州及嘉兴等地,沿途利用该“伪基站”设备发射无线电信号,非法占用移动公司、联通公司GSM专用通信频段,强行与有效范围内的不特定用户手机建立连接,以此冒充中国移动客服10086、中国银行客服95566、工商银行客服95588、招商银行客服95555发送含有诈骗内容的诈骗短信,其中12月12日至14日共计发送诈骗短信18037条。期间,被告人曹某负责操作“伪基站”设备,被告人史立伟负责驾驶车辆。
二、 办案经过
被告人史某被刑事拘留一周后,其家属委托顾雪梅律师介入,委托顾雪梅律师担任史某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史某提供辩护,申请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等。由于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类短信社会危害性较大,又涉及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干扰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与诈骗(未遂)之间的竞合,加之目前嘉兴地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形势,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均未获得批准。本案到了法院一审阶段后。辩护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为史某在三年以下量刑并判处缓刑做努力。由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故意犯罪的量刑幅度即在三年以上,而当时嘉兴地区针对此类犯罪尚未有按照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管理秩序罪的判例。本案虽以诈骗罪(未遂)起诉至法院,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涉案18000多条的数量已经超过5000条,比照诈骗罪情节严重一档处罚。所以,最终结合本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等方面,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史立伟争取到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的结果。
三、 办案结果
作为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方面与家属及被告人本身都保持了较为良好的沟通,及时疏导心理压力,认真分析案情,释法悉理;另一方面与办案机关良性沟通,探讨本案的事实情况与法律依据,据理力争,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最大化。本案史某最终被判处缓刑,被告人本身及家属对于判决结果十分满意,而辩护律师本身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坚持不懈的努力,也得到其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