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从长沙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项主体工程,李某又双胡某处分包了某些工程。后李某施工交付后,胡某下欠李某工程款不给付。方律师作为李某的代理律师,在详细向李某了解了工程情况后,发现存在极大的败诉风险。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李某的施工在管理上属于粗放式施工,并没有相应的工程单、签证等非常重要的书面凭证。
接受李某的委托后,方律师并未立即诉至法院,而是采取了以下行动:第一步,根据李某施工的图纸,委托工程造价评估机构详细计算工程量,并形成工程样单:第二步,通过李某找到了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向其阐明利害,使其在上述工程单中签字认可。由于采取了以后行动,使得本案有了充足的证据,人民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