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涛律师
全国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12
好评人数
98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16-08-17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云民初字第1739

原告孙某某,女,199042日生。

被告董某某,男,1990827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涛,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云峰,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5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燕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2910日登记结婚,于2013923日生育一女董某某甲。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感情较差,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因为一些小事殴打、谩骂原告,且被告重男轻女思想非常严重,在原告怀孕期间,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生完孩子后,被告更是不尽丈夫及父亲的责任。2014年被告曾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虽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但被告仍无悔改之意,因此原告无法再与被告生活在一起,双方的感情己破裂。婚生女董某某甲现一岁九个月,应由原告抚养。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董某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7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董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婚生女董某某甲依法应由被告抚养。在原告独自抚养孩子期间,原告对孩子极不负责任,导致孩子严重烫伤和患有急性肠胃炎。原告本身患有严重的梅毒疱疹等传染性疾病,该疾病属于严重传染性疾病,现在尚未治愈,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孩子从出生到现在均没有吃过母乳,一直都是吃奶粉,孩子的相关费用基本都是由被告支付。原告无固定工作,学历为初中学历,其父母更不愿意照顾孩子。被告有条件和能力抚养孩子。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破坏这个家庭,过错方不在被告。综上,被告请求判决孩子由被告抚养,不要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父母也愿意全力帮助被告抚养孩子,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910日登记结婚,2013923日生一女董某某甲。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婚生女的抚养问题有争议,均要求抚养孩子。原告于201411月从被告处搬出至其娘家居住,在此期间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双方均称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另查明,原告于孩子出生前己患有梅毒,尚未治愈,但现在无需继续治疗。

诉讼期间,本院前往医疗机构进行咨询,了解到梅毒虽属传染性疾病,但其主要通过母婴、血液、性生活三种途径进行传播,一般不会传染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两周岁以内孩子的健康也一般不会有影响。该疾病可以治愈。

庭审中,被告自称目前跟随父母干家装工程,自己也在外面接活干,一个月收入不固定,平均每个月收入4000-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徐州市妇幼保健院检验报告单;被告提供的徐州市妇幼保健院检查报告单及徐州市中心医院免疫报告单、本院前往医疗机构作出的咨询笔录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受到一定影响。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应认定双方的感情己破裂,应准许双方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有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本案中,原、被告婚生女董某某甲现不满两周岁,目前由母方抚养为宜,原告所患的疾病虽具有传染性,但由于其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一般不会对孩子健康造成影响,原告作为孩子的母亲,应会对孩子精心呵护,以避免其身心受到伤害,且孩子目前一直随原告生活,因此原告关于董某某甲由己抚养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虽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但被告自认其月平均收入在40005000元,故根据子女的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关于探望权问题,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二、董某某甲随原告孙某某生活,被告董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董某某甲抚养费1000元,至其18周岁止。

三、被告董某某对董某某甲享有探望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董某某每星期可探望董某某甲一次。

四、个人衣物及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春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枫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张涛律师
您可以咨询张涛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981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