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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景山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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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某与被告杨某房屋买卖纠纷案
更新时间:2006-11-16
原告邱某与被告杨某房屋买卖纠纷案

该案虽然不是大案,要案,但是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一名出色的律师对案子的关键性作用。


案情简介:
原告:邱某华 女 
被告:杨某泰 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双方于2003年8月16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被告将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南路四号1-301室的房屋给原告,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万元。被告将房产证等有关证件交由原告保管,过户时有关费用由原告承担。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但被告以该房的房产证没下发为由予以拒绝。2005年7月份,该房屋的房产证由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完毕,并由被告交由原告保管。原告在得到被告交付的房产证后一直催促被告协助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推脱,不予办理。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在保管房产证后已经给了被告充分、必要的时间要求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办案过程:
本人接手该案后,经分析认为,该《房屋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且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但对方当事人肯定会以该《房屋转让协议》上面没有被告配偶的签名,被告配偶对于卖房并不知情来作为抗辩理由,并要求《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从而达到不履行合同的目的。故本人向委托人建议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取得被告配偶明知被告卖房的情况并且是同意的这一重要证据。
后通过本人的努力,本人通过给被告及其配偶打电话录音的方式终于取得了被告配偶明知被告卖房并且也表示同意的这一重要证据。
最后我决定向法庭提交:1、《房屋转让协议》2、被告交付给原告的争议房屋的《房产证》3、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有线电视、煤气的开户费收据4、原告为办理房屋过户而与中介公司签定的合同书5、本人给被告及其配偶的录音证据6、证人证言,证明被告配偶知道并且同意被告卖房的事实。
审理过程:
  该案经过法院三次开庭,并且法院追加被告配偶为第二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二被告果然以第二被告不知情为由,主张《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并且被告也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但经庭审质证,我方发表了其所提交的证人证言与本案无关,证人对该案并不知情,反驳了该证据。法庭对我方提交的录音证据的效力给予了认定,该证据也最终成为本案定案的关键证据之一。
审理结果:
最后,经过法庭审理,最后判决原告胜诉,要求被告在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方在本人的建议下取得了该案的最终胜利。
办案心得:
  该案虽然是一件小案子,但是却反映出律师在该案中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律师向当事人建议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取得关键性的证据,该案的结果尚难预料。
一件案子的证据是决定该案成败的关键,但是一名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经验丰富的好律师同样是一件案子能否取得良好结果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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