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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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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汪某交通肇事一案辩护取得成功,二审改判适用于缓刑
更新时间:2016-08-04

刘旭波律师为汪某交通肇事一案辩护取得成功,二审改判适用缓刑

律师点评:

一、被告人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法院应当适用缓刑。一审法院对汪某作出实刑判决也是有着充分理由的。

被告人汪某因交通肇事一案被取保候审在家,汪某自认为法院肯定会对其适用缓刑,因此,没有请律师进行辩护,甚至连必要的咨询也没有。一审法院作出了实刑判决后,立即对汪某进行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超载且在借道通行过程中未让本道内的车辆优先通行发生两车碰撞,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汪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有严重超载行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正确分析法院不适用缓刑的原因所在,在二审时应当消除该原因,是争取二审改判的基础。

刘旭波律师担任汪某的二审辩护人,在突尽事实和穷尽法律的基础上,虽然认为一审法院对汪某是可以考虑适用缓刑的,但是在未适用缓刑的情况下,仅凭充分的说理也是很难让二审法院进行改判的。

基于上述的正确认识,作为汪某的二审辩护人在二审程序中应当有所作为。客观事实是无法改变的,但是对于本案来讲,是有努力的空间的,那就是让受害人得到全额赔偿,让受害人给予上诉人汪某必要的谅解。

确定了目标后,刘旭波律师联系上了受害人家属,启动了申请执行程序,最终让受害人得到了全额赔偿。在此情况下,受害人家属非常感谢刘律师,也非常自愿地出具了对汪某的谅解书。这为二审改判缓刑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三、刘旭波律师向二审法院出具了高质量的《辩护词》,顺利地为上诉人汪某争取到了缓刑。

刘旭波律师的二审辩护词明确地阐明了观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汪某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一审时也是可以考虑适用缓刑的。在二审时,被害人已经得到了全额赔偿,且自愿给予汪某谅解,汪某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应当改判适用缓刑。二审法院采纳了刘旭波律师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量刑部分,对汪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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